标 题 |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娄政发〔2018〕16号 | 统一登记号 | LDCR—2018—00013 |
公布日期 | 生效日期 | ||
信息失效期 | 公布形态 | 首次公布 | |
起草单位 | 市审计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法制办 |
关于印发《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审计监督,促进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由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和市本级财政为解决有关问题、满足特殊需要、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生产建设性、事业发展性项目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对财政专项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或对其绩效进行审计评价。
第四条 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和项目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在接受审计监督中,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强化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审计计划,将专项资金审计与政府投资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相结合,立足为人大监督和政府决策服务,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审计监督覆盖面。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涉及财政专项资金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财政部门对上级财政补助的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情况;
(二)各主管部门对同级财政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及使用情况;
(三)各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项目的立项和实施中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
(四)与财政专项资金配套的相关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事项。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专项资金审计中的监督重点:
(一)审计专项资金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二)审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三)审计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
(四)审计专项资金分配、拨付及使用情况;
(五)审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效益情况;
(六)审计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情况。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加强对资金流向、项目建设的审计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把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审计相结合,分析研究影响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发挥的原因,评价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促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可采取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对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建议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审计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要及时跟踪督查审计整改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积极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对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查落实;对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经审计机关提出,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审计机关;对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政发〔2018〕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