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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8-04-10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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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修改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8年4月20日前寄送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发电子邮件至422590659@qq.com。

 

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娄底市湄江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湄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湄江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湄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湄江风景名胜区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湄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湄江风景名胜区总面积55.44平方公里下列景区组成:

(一)大江口景区

(二)仙人府——香炉山景区

(三)塞海——龙泉峡景区

(四)观音崖——藏君洞景区

(五)仙女寨景区

核心景区范围:大江口——香炉山——黄罗湾核心景区北至铜锣凼,经清流潭至香炉山北,经香兰、蒿子、黄罗,拐至朱岩、月坟山、马方溪、王江、秀家坪、秀家至洞垴;塞海——龙泉峡核心景区北起梅子,至枧头,拐至塞海口、龙泉口、檀木山、飞龙潭,再至龙泉、天子山、三道岩门、青蛙山、鹰嘴崖至大江口中学;观音崖核心景区为崖壁外50米范围内。核心景区总面积为11.82平方公里。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湄江风景名胜区外围应当划定保护地带。

第三条【基本原则】湄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体现湄江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风貌和文化内涵,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体制娄底市人民政府对湄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涟源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管理体制】涟源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湄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涟源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湄江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湄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执法体制】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林业、文物、规划建设、交通、旅游、宗教、工商质监、公安、消防和安监等部门相关执法职责,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湄江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湄江镇人民政府、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娄底市人民政府、涟源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和管理湄江风景名胜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补偿机制】因设立湄江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娄底市人民政府、涟源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资金补偿、实物补偿等多元化补偿机制和政策支持、技术培训等扶持机制。

涟源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居)民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和旅游服务业,推进乡村振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湄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湄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编制详细规划。湄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湄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规划公布和界标设置】湄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设立界碑、界桩,并在风景名胜区入口设立标志。

第十三条【规划修改】经批准的湄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并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规划协调】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湄江国家地质公园湄峰湖国家湿地公园、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等规划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与湄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村庄规划】湄江风景名胜区内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涉及湄江风景名胜区范围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建设审批】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备案。

湄江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视线走廊和自然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构)筑物的选址、布局、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核心景区禁止建设的设施湄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在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私埋乱葬、修坟立碑。

湄江风景名胜区内原有的零散坟墓,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湄江镇人民政府逐步外迁。

第十条【承揽工程特别规定】湄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并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保护对象】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地质遗迹、水体水系、珍稀动植物、古树名木、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遗迹、民俗文化等进行调查、监测,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制定相应措施,实行严格保护。

第二十一条【地质遗迹保护】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观音崖、莲花涌泉、塞海湖、三道岩门、黄罗湾十里画廊湄峰湖、香炉峰、一石八景、仙人洞、神仙桥以及香炉峰海百合、珊瑚类化石、龙泉峡蜒类化石等重要地质遗迹的调查、监测与保护工作

在地质遗迹保护范围内采集动植物、化石等标本或者从事科研、教学活动的,应当提出活动方案,并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水资源保护】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大江口水库、黄罗湾溪水、塞海湖、莲花涌泉等水体、水景受严格保护。要合理利用水资源,景区内各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满足风景名胜区内生活用水及农田灌溉用水的同时,确保湄江风景名胜区水体景观不受影响。

利行政主管部门、湄江人民政府和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景区内水库、河流等水体及滩涂及时清理、疏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围、填、堵、塞或作其他改变。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景区内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时,必须先经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禁止擅自从主要景区(点)掘井取水。经批准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条【湿地保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湄峰湖湿地等重要湿地资源开展动态监测和研究,并根据保护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条【森林资源保护】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绿化造林、林相改造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观赏环境相结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采伐林木;因项目建设、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原因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千年古棕、姐妹棕、猴家托古树群、金钱松、银杏等古树名木登记建档,挂牌保护。

第二十条【生物多样性保护】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与编目,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体系,提高生物多样性预警和管理水平,防止外来有害物种的侵入,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二十条【环境空气质量维护】禁止在湄江风景名胜区人口集中区域或者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公布的重点保护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湄江风景名胜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工作。

鼓励湄江风景名胜区内村庄、旅游景区、经营场所等优先使用电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条【文物古迹、文化遗产的保护】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吴都司故里、马方溪农民运动纪念地、雪清塔墓、应文墓、揽月古道、观音寺碑文等文物古迹,划定具体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制定保护措施。

湄江风景名胜区内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等,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公示目录,建立档案,予以挂牌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的风景名胜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对锣鼓土、梅山教、巫文化、梅山民歌等民间文艺和塞海煨鱼、万寿贡米、桃溪贡茶等地方物产工艺的保护。

第二十条【禁止项目】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炼油、电镀电解、酿造、制药和其他污染环境的项目。

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小区。已经建的,应当限期退出。

条【景区禁止行为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钉栓树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挖花草、竹笋、树根(桩)、药材等;

(二)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

(三)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他杂物,随地便溺;

(四)损毁、擅自移动界桩、标牌、座椅等公共设施;

(五)倾倒、抛撒建筑垃圾;

(六)猎捕野生动物;

(七)在水体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八)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

(九)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土石及抛弃其他废弃物;

(十)燃放许愿灯、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焚烧垃圾、秸秆,在禁火区户外生火、烧炭燃放烟花爆竹等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十)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掘坑填塘、开窑、毁损溶洞资源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十)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十条【核心景区禁止行为湄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除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游泳、垂钓或者破坏水生植物;

(二)携带犬类等可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动物;

(三)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焚烧香蜡纸烛;

(四)放牧牲畜;

(五)非开放时间滞留。

第三十条【其他建设活动审批】在湄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条、第十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审核的建设项目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其他活动审批】在湄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拍摄电影电视、攀岩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设立露天雕塑;

(五)拓碑、石刻;

(六)采砂、取土;

(七)商业性采集物种标本;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考核机制】涟源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管理、旅游秩序维护、环境卫生整治等方面纳入考核范围。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报涟源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设施改善】涟源市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湄江风景名胜区交通、通信、供电、供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确定应当事前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条【特许经营】湄江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及重大旅游等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不得擅自摆摊设点、流动经营、扩面经营、店外经营。

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门票价格】湄江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门票价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湄江风景名胜区景区(景点)应当为景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便利。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在校学生等实行门票优惠。

第三十条【游览活动管理的规定进入湄江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景观设施,保护环境,自觉遵守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游览、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

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探险等活动。

湄江风景名胜区内搭建帐篷、汽车穿越等野营活动应当在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进行。

第三十条【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管理:

(一)根据风景名胜区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交通、入口等调控措施,规划游览线路,禁止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明确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员职责;

(三)完善服务设施,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路标和景点、景物说明标志,在风景名胜区险要部位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责任,完善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交通管理湄江风景名胜区内公共停车区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划定。

除环保型游览车辆、施工车辆、执法车辆以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其他车辆行驶。确需进入核心景区的车辆,应当经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

在旅游高峰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游览需要和客流量,适时对风景名胜区周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湄江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积极倡导生态环保理念,开展文明宗教活动。

条【信息平台建设】涟源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编制、建设活动建设项目和村民建房审核、违法建筑处置和旅游安全管理等工作信息共享平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随时查阅共享平台信息,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条【违规游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景区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项规定,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项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项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核心景区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项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第项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项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项规定,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未按规定进行建设活动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在湄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或者虽经审核但未按照审核意见进行建设的,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未按规定进行其他活动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条的规定,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施工破坏资源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条【行政处分以及刑事责任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湄江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禁止建设项目或者活动的;

)批准应经但未经湄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行政许可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条【衔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十条【其他法律适用】湄江风景名胜区区域内涉及国家、省批准的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管理事项的,还应当执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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